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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于1999年10月7日颁布实施。受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省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由国家实行专控管理。
二、
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到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及销售。
三、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到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四、
广东省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通信类商用密码产品,应事先向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报废、丢失商用密码产品,应立即报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五、
广东省境内的境外组织、企业和个人(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到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六、广东省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组织密码产品的展览会、研讨会,发布有关密码产品的学术文章等,必须事先报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七、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的,均属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行为,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广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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